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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111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刘燕、韩畅、张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燕,张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1106号申请人:刘燕,女,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被申请人:张辉,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申请人刘燕、原告韩畅与被申请人张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燕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辉的卖房款120000元或冻结其等值银行存款。申请人刘燕以现金12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燕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辉的卖房款120000元或冻结其等值银行存款。财产保全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刘燕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宝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