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民初34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徐武现与甄建卫、刘西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武现,甄建卫,刘西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3425号原告徐武现,男,汉族,1975年1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甄建卫,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刘西彬,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徐武现诉被告甄建卫、被告刘西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起诉立案。本院定于2016年10月25日开庭,但原告徐武现,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应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武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徐武现负担。审判员 张强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宗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