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民终7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麻城市金昌物业有限公司、邱政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麻城市金昌物业有限公司,邱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民终7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麻城市金昌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陵园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7390337—5。法定代表人:梅耀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啟利,男,195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系上诉人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张德林,湖北伟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政,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务工,住麻城市。委托代理人:邱盛明,男,194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退休职工,住麻城市。系被上诉人邱政之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麻城市金昌物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邱政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倪志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丹、朱卫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并未就邱政在仲裁中申请的事项进行审查、判决,属漏审漏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37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倪志勇审判员 刘 丹审判员 朱 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延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