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执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申请保全被执行人陕西坤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康市汉滨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陕西坤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执保14号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执行人陕西坤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康市汉滨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陕西坤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康市汉滨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对被告陕西坤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2016年10月26日本院以(2013)渭中民二初字第0004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陕西坤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3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执行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五个银行账户冻结额度为1300万元,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5执保14号执行依据即(2013)渭中民二初字第0004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井延升审判员 陈海洋审判员 侯晓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