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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民初60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李飞富与洪明来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飞富,洪明来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6034号原告:李飞富,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被告:洪明来,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委托代理人:叶能章,浙江人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飞富与被告洪明来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2016年10月27日,原告李飞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飞富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李飞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海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余郑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