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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8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08民初1183号原告赵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二被告系夫妻,被告张某某于2015年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约定月利率2分,还款期限为2015年8月19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被告张某某又为原告出具了一份还款协议,承诺如2016年5月20日不能偿还,愿土地45亩抵债,被告张某某签字。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4,946.00元。原告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欠据和还款协议各一份,证明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及如还不上用土地抵债。被告张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未举证。被告王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未举证。对原告提供的欠据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9日,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约定月利率2分,还款期限为2015年8月19日。借款到期后被告张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张某某又为原告出具了还款协议,约定,如于2016年5月20日不能偿还,用45亩土地抵债,被告张某某签上自己的名字。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张某某、王某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4,946.00元。另,在庭审中,原告陈述二被告系后结合到一起,共同生活有三、四年了,认为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被告张某某又为原告出具快乐欠据,被告张某某理应积极偿还。原告赵某某称二被告后结合在一起,并且共同生活三、四年之久,认为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未向法庭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且在欠据和还款协议上均没有被告王某某的签名,故被告王某某不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4,946.00元(按月利率2分计息),本息合计24,946.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4.0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庆金人民陪审员  张文学人民陪审员  吴淑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米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