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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3民初2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黄金荣与张福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荣,张福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3民初2166号原告:黄金荣,女,1966年8月8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张福龙,男,47岁,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荣与被告张福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金荣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金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于国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