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602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张明超挪用资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602刑初324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8月7日出生于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企业职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3月30日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由我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铜碧检公诉刑诉(2016)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开庭审理前,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为由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杨春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吴春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