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102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殷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02刑初698号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殷某,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21日起至2010年2月20日止)。因本案,于2016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吕惠,丽水市莲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2016〕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方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吕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被告人殷某在丽水市经济开发区一棋牌室内认识被害人焦某,被告人殷某谎称其是承包外墙油漆工程的老板,取得被害人焦某的信任并与其交往。2015年10月,被告人殷某在无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隐瞒其无力偿还债务的财务状况,虚构在贵州老家有承包工程的事实,以工程周转资金不足为由,向被害人焦某借款20万元,使被害人焦某误认为其所说的工程是可靠的投资,具有偿还能力,故焦某借来20万元资金由被告人殷某使用,被告人殷某在骗得人民币20万元后,于当日将该款项转至他人帐户。上述事实,被告人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殷某的身份情况;2、被告人殷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诈骗被害人焦某20万元的事实;3、被害人焦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8月份到10月份,其被被告人殷某骗走20万元的事实;4、证人蔡某的证言,证明其是白云山顶白云寺工程的总包工头,寺庙的外墙油漆是再包给一个姓陈的包工头做的,他是东阳人,在一个村里当书记,外墙油漆三四年前就做好了,当时和姓陈的包工头没有签过书面合同,是口头约定的,其能够辨认出姓陈包工头的相貌的事实;5、证人林某的证言,证明其为白云山狮子坛外墙面装修工程的包工头,是2015年9月份从丽水市南明建筑公司白云山狮子坛工程项目部承包的青工,工人是其临时叫来的,工人中没有叫殷某的贵州人的事实;6、证人叶某的证言,证明其是丽水市经济开发区南明路772号超达阀门集团丽水有限公司主管,负责厂房建设和监督工程施工。其公司厂房工程的外墙油漆这块是承包给浙江志强涂料有限公司做的,是签过书面合同的,志强涂料公司也没有把工程再承包出去,其也不认识一个叫殷某的人的事实;7、证人高某的证言,证明其在水阁村开麻将馆,殷某经常来打麻将,殷某在麻将馆中认识了焦某,听说殷某骗走了焦某30多万元。殷某在打麻将时说自己是包工头,到处承包工程,殷某打麻将经常输钱,去年年底的时候,其在麻将馆听“老赵”说,殷某说焦某很傻,被他花了30多万元,明摆着骗她还相信他。去年焦某回东北老家期间,殷某先后带过两个女的到其麻将馆打麻将,殷某自己说两个女的都是他的女朋友,其中一个还跟他生过一个孩子的事实;8、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其2015年7月份在高某的麻将馆里认识殷某,殷某和其老乡焦某谈恋爱其也知道的。殷某说自己是包工头,有一个施工队,专门做外墙工程,有很多老板欠其工程款未付。时间久了,其觉得殷某说的不靠谱,就问他不去工地天天打麻将,哪里来的钱。殷某说焦某是傻逼很好骗,都从她那里骗走30万了。后来殷某跑了,其向焦某核实过被骗走30万元的事情是真的。焦某回老家那段时间,殷某带过两个女的到麻将馆来过,殷某跟其说过其中一个女的跟他生过一个小孩的事实;9、案件现场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殷某为使焦某相信其为包工头,先后带焦某到丽水市白云山上的狮子坛工地、碧湖九龙湿地公园、碧湖南山收费站附近工地、水阁东扩南明路772号工地等处,谎称是工地上承包外墙油漆工程的包工头,骗取焦某信任。案发后,被告人殷某对上述地点进行了指认的事实;10、辨认笔录,证明焦某辨认出骗走其30多万元的人为被告人殷某,蔡某辨认承包白云寺外墙油漆的“姓陈的包工头”在包括被告人殷某在内的12张照片中没有“姓陈的包工头”的事实;11、接受证据清单,证明案发后,侦查机关从焦某处接受借据三张的事实;12、接受证据清单、承包协议,证明白云山狮子坛商业用房工程分项工程承包情况;13、接受证据清单、承包合同,证明超达门集团丽水有限公司涂料装饰工程承包情况;14、调取证据清单、银行账户明细,证明殷某尾号0375农业银行帐户和王清艳尾号5271农业银行帐户的资金往来情况;15、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的前科情况;16、归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殷某的归案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殷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殷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据此提出对被告人殷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殷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6日起至2020年12月25日止);二、被告人殷某的违法所得,退赔给被害人。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何跃燕人民陪审员  占 芬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小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