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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执1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江峰与魏道波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峰,魏道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5执1179号申请人江峰,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魏道波,男,1970年0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江峰申请执行魏道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525民初18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冠县人民法院的(2016)鲁1525民初18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洪利审判员  李海勋审判员  徐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