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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322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全富与付胜忠、中共甘孜州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富,付胜忠,中共甘孜州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322民初301号原告王全富,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芬,女,1969年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定(系原告姐姐)。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亮,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胜忠,男,1960年9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康定县。被告中共甘孜州纪律检查委员会,地址:康定市炉城镇光明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00897006-0。法定代表人XX,系该单位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梅,女,1986年3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丹巴县(系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付胜忠、中共甘孜州纪律检查委员会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毅,四川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孜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康定市炉城镇向阳街34号7单元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300399764079T。负责人:刘斌,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祎,男,1982年12月10出生,住四川省康定县(系该公司员工)。原告王全富诉被告付胜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孜中心支公司、中共甘孜州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王全富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全富撤回起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全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18元,减半收取计2909元,由原告王全富负担。审判员  常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