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6执16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蒙阴县宝地矿产有限公司与费县腾达新型建材有限材公司、杨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阴县宝地矿产有限公司,费县腾达新型建材有限材公司,杨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1686号申请执行人蒙阴县宝地矿产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费县腾达新型建材有限材公司。被执行人杨磊,男,××年××月××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蒙阴县宝地矿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费县腾达新型建材有限材公司、杨磊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2)平商初字第348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祥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