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执11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郑文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21执1135号移送执行人: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濉溪县。法定代表人:黎文彬,院长。被执行人:郑文,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5)濉刑初字第0007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郑文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缴纳罚金、违法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文银行存款459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周开山审判员 刘建政审判员 任明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