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121民初字14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运山与周纳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运山,周纳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1民初字1471号原告张运山,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舞阳县。委托代理人周伟民,舞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纳新,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回族,农民,住舞阳县。委托代理人张天玺,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运山与被告周纳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张运山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运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运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运山负担。审 判 长  赵东升审 判 员  王 锋人民陪审员  王黑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