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81执恢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秀琼申请执行简阳市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琼,简阳市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恢201号申请执行人:陈秀琼,女,196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简阳市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养马镇滨江路103号。法定代表人:虞杰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秀琼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简阳市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简阳市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并向申请执行人陈秀琼发放案款2237.26元(含申请执行人垫支的案件受理费883元),并在(2016)川2081执968号案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简阳市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营业用房3套(对涉及简阳市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案件合并执行),但该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通过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简阳市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有违约金21994.6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分段计算)、申请执行费263元未执行兑现。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世忠审 判 员 钟 山代理审判员 陈军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家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