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04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胡焕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焕东,黄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411-2号申请执行人:胡焕东。被执行人:黄德东。申请执行人胡焕东与被执行人黄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长执字第0041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德东所有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蒙城北路西侧北城世纪城B2区国徽苑27幢1901室,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德东所有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蒙城北路西侧北城世纪城B2区国徽苑27幢1901室房产(产权证号:12900149**)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