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民终40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闫香廷与闫香荣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香廷,闫香荣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终40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闫香廷(曾用名闫香亭),男,195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闫香平(系上诉人之妹),女,196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香荣,女,1956年7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梁汝修(系被上诉人之夫),男,195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委托代理人张军,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闫香廷因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3)任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3)任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扈 琳审判员 史宝磊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纯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