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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民终41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郑伟杰与刘臻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伟杰,刘臻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民终41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伟杰,男,1984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洛阳市吉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轩军强,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臻垚,男,1992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洛阳市吉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渊,男,住洛阳市吉利区,系刘臻垚父亲。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涛,洛阳市吉利区吉利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上诉人郑伟杰因与被上诉人刘臻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利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6民初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案由应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而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因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均认可,本案所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及过户行为产生并非基于真实的买卖意思表示,而是因清偿双方当事人父亲之间债务而引起,请进一步查明本案买卖合同签订的原因行为,进而核实本案买卖合同是否存在可撤销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利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6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利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郑伟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孙世良代理审判员  付爱丽代理审判员  李光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常 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