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482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于占琦与李晟宾、陈晓霞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占琦,李晟宾,陈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财保4号申请人:于占琦,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被申请人:李晟宾,曾用名李献宾,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现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湟源县。被申请人:陈晓霞,女,成年,汉族,原住河南省汝州市,现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湟源县,系李晟宾之妻。申请人于占琦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晟宾、陈晓霞在银行的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于占琦以位于汝州市蓝湾半岛的住房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占琦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晟宾、陈晓霞在银行的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于占琦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张红克审 判 员  滕胜利人民陪审员  耿军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