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执25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黄一寿与陈道跳、蒋小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一寿,陈道跳,蒋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2557号申请执行人黄一寿,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陈道跳,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蒋小华,女,1978年2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010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5月3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一寿与被执行人陈道跳、蒋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日向被执行人陈道跳、蒋小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陈道跳、蒋小华缴纳执行款33500元及利息损失;二、负担案件受理费638元,执行费40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陈道跳、蒋小华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陈道跳、蒋小华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登记信息。另,被执行人陈道跳名下的浙C×××××别克牌小型轿车,本院在另案中查封,因下落无法查找,未实际扣押。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道跳、蒋小华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陈道跳、蒋小华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25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开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