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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刘某某、刘某x污染环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x

案由

污染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2刑初38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刘国某,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2016年4月13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赵洪,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x,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2016年4月13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杰诺,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6]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刘某x犯污染环境罪,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园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刘某x,辩护人赵洪、张杰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份至今,被告人刘某某、刘某x,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石家庄市长安区某村北附近开设名为“石家庄市机油经销中心”的废旧矿物油厂,将从汽车4S店等处收购来的废弃矿物油进行简单的过滤、沉淀后再销售,其中出售给没有废旧矿物油处置资质的某塑料厂2.8吨、某玻璃胶条厂1.413吨,共计4.213吨。2016年4月15日民警在该厂查扣现场废机油36.9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刘某x非法处置废弃机油等危险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刘某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对环境的影响较低;被告人系初犯,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x系初犯,无犯罪前科,且能主动认罪,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份至今,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刘某某、刘某x在石家庄市长安区某村北附近开设“石家庄市机油经销中心”的废旧矿物油厂,将从汽车4S店等处收购来的废弃矿物油进行简单的过滤、沉淀后再销售,其中出售给没有废旧矿物油处置资质的某塑料厂2.8吨、某玻璃胶条厂1.413吨,共计4.213吨。2016年4月15日民警在该厂现场查扣废机油36.9吨。经河北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查扣的废矿物油属于具有毒性和易燃性的危险废物。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刘某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证人杨某、郭某、栗某某、鲍某、王某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石家庄市长安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情况说明,长安分局胜利北街刑警中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刘某x非法处置废弃机油等危险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某x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高 欢代理审判员  籍东雷人民陪审员  樊立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慧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