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2执1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德友与严冬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友,严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1321号申请执行人:王德友,男,汉族,1975年4月20日生,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严冬,男,汉族,1979年8月30日生,住盐城市盐都区。本院在执行王德友与严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严冬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徐恒山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