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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1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郑丽清与黄爱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丽清,黄爱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21民初2177号原告:郑丽清,女,195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霞浦县。被告:黄爱卿,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霞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李雄,霞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律师工作者。原告郑丽清与被告黄爱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丽清、被告黄爱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李雄到庭参加诉讼。��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丽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2、支付自2016年4月24日起至借款给付之日止按约定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黄爱卿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14年1月23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5%,原告收到被告黄爱卿出具的借条一份。2014年5月,原告因资金紧张,向被告黄爱卿提出归还所借的15万元,但被告只偿还了5万元,每月继续支付利息1500元至2016年4月23日,此后再未支付利息也未偿还本金。被告黄爱卿辩称,1、该笔借款实质是货款,2013年,原、被告一起经营珊瑚网、绳子,2014年,因为生意不景气,被告将共有的货物揽下来,结算结欠原告这么多款项;2、被告愿意偿还原告欠款,但是要等到所有货物处理完之后才能��还;3、若原告要求被告用现金偿还,原告必须给被告一个期限,或者让被告分期返还;4、原告提供的借款上没有约定利息,因此原告主张利息是没有任何依据的。如果原告主张利息,应当从起诉日起至还款之日至按年利率6%计算。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如下:借条,证明被告黄爱卿向原告郑丽清借款事实。被告质证认为,对借条的主文无异议,是被告出具的。但是借条上的小字,及利息的字,是原告自行添加上去的,是原告个人行为,未经过被告同意,被告以此来主张利息是无效的。本院分析认证认为,原告郑丽清提供的上述证据形式要件具备,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主张证据借条上的小字,及利息的字,是原告自行添加上去的,但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23日,被告黄爱卿向原告郑丽清借款15万元,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5%。2014年5月,原告向被告黄爱卿提出归还借款,但被告只偿还原告5万元。被告继续支付借款利息至2016年4月23日,此后再未支付利息也未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于2016年8月3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受法律保护。被告黄爱卿尚欠原告郑丽清借款本金1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偿还。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4月24日起至借款给付之日止按约定月利率1.5%计算,符合双方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主���本案债务属货款,不是借款,与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借条上载明的借款事实不符,同时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爱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丽清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4月24日起至还款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95元,由被告黄爱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光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朝锟附注:一、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申请执行期限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