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2民初27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保民、李文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保民,李文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2民初2705号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叶县北水闸,组织机构代码:17203889-X。法定代表人:贾红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海艳,女,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叶县,系叶县农村信用联社职工。被告李保民,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回族,住叶县。被告李文才,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回族,住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县农村信用联社诉被告李保民、李文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县农村信用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敬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司庆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