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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民初59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陈金钊与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钊,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5913号原告:陈金钊,男,194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陕西省凤县。被告: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35号。法定代表人:蔡颢。原告陈金钊与被告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陈金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金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志明代理审判员  冯 震人民陪审员  周小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