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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民终24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何军龙、徐燕与被王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军龙,徐燕,王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民终24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军龙,男,汉族,1972年5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燕,女,汉族,1976年7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宏,女,汉族,1973年1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上诉人何军龙、徐燕因与被上诉人王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6)川1381民初2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通知上诉人何军龙、徐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何军龙、徐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吕元华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