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4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岗建与拓建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岗建,拓建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4民初1038号原告:王岗建,男。被告:拓建财,男。原告王岗建与被告拓建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岗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拓建财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岗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9日起按2%的月利率计息至给付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1日拓建财向原告借款6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还款期限为2015年3月1日,拓建财向原告出具借条1张,唐相飞作为证明人在借条上签字证明。期限届满后,拓建财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提起诉讼。拓建财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1日拓建财以开门市和盖房无资金为由,向王岗建借款6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3月1日,拓建财向王岗建出具借条1张,唐相飞作为证明人在借条上签字证明。期限届满后,拓建财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王岗建多次催要未果,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王岗建要求拓建财归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的请求,有拓建财向王岗建出具的借条及证人唐相飞的证言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拓建财向王岗建借款并出具借条,借贷合同内容真实,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书证、证人证言证实,王岗建请求拓建财归还6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由拓建财归还王岗建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1日起按2%的月利率计息至给付之日),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拓建财负担。审 判 员 徐 啸代理审判员 杨强强人民陪审员 徐军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丑瑞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