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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行终8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滕染琴与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滕染琴,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南京市雨花台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南京丰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行终8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滕染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世峰,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区长。委托代理人崔艳丽,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艳峰,江苏汇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南京市雨花台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卡子门大街88号。法定代表人姜玲,南京市雨花台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单行之,南京市雨花台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吴丽丽,南京市雨花台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南京丰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88号。法定代表人卢玉昆,南京丰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静,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荃,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滕染琴因诉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雨花台区政府)行政协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行初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滕染琴,被上诉人雨花台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崔艳丽、张艳峰,被上诉人南京市雨花台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单行之,被上诉人南京丰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静、程荃到庭参加了诉讼。因调取相关案件卷宗需要,本院扣除了案件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本院开庭审理中,法庭依法核实了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上诉人滕染琴对被上诉人雨花台区政府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提出异议,其认为雨花台区政府区长如不出庭,则应该委托副区长出庭,雨花台区政府仅委托工作人员出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其同时认为,被上诉人南京市雨花台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南京丰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未参加庭审及请假不符合法律规定,上述公司出庭人员不具备参加庭审资格。本院当庭向其出示了加盖公章的被上诉人雨花台区政府机关负责人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庭的情况说明等材料,并就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进行了法律释明,告知其被上诉人雨花台区政府委托该政府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符合法律规定,并多次询问其是否愿意继续参加庭审,但滕染琴坚持雨花台区政府区长如不出庭,则应该委托副区长出庭,否则不同意开庭,导致法庭庭审无法正常进行。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但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诉讼义务,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参加庭审活动应自觉遵守法庭纪律并听从法庭指导。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本案中,被上诉人雨花台区政府已提供了其行政机关负责人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庭的情况说明,并委托了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同时,本院依法对被上诉人的诉讼参加人身份及其代理权限进行了核查,并多次向上诉人滕染琴进行了法律释明。而滕染琴基于自己对于法律规定的理解,在庭审中不听从法庭指导,应视同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案审理中,上诉人滕染琴虽然到庭参加诉讼,但其庭审中的上述行为实际上是拒绝本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和裁判。其虽然没有中途离开法庭,但因其自身原因拒绝本院依法审理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等同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综上,上诉人滕染琴在本案开庭审理中的当庭所为,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齐 鸣代理审判员 黄 河代理审判员 唐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志成书 记 员 钱伟红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