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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583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郑州巨英陶粒砂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延长石油压裂材料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巨英陶粒砂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延长石油压裂材料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5833号之三原告:郑州巨英陶粒砂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58600565XM。法定代表人:翟举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陕西延长石油压裂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蒲城县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9025958-0。法定代表人:庞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油气勘探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664147953X。法定代表人:袁广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36847357。法定代表人:李文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郑州巨英陶粒砂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延长石油压裂材料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油气勘探公司、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郑州巨英陶粒砂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巨英陶粒砂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巨英陶粒砂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原告郑州巨英陶粒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军辉人民陪审员  李喜正人民陪审员  李金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