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刑更168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杜迈赛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迈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6891号罪犯杜迈赛,女,1957年7月11日出生,傣族,文盲,缅甸国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六年五月十七日作出(2006)德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迈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八月十四日以(2006)云高刑终字第114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二○○八年九月十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云高刑执字第3924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二○一○年十月十五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云高刑执字第2914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刑满后驱逐出境;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一四年一月九日、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三年零九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于二○一六年九月十九日提出���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杜迈赛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杜迈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另查明,该犯系病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病情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杜迈赛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迈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15日起至2025年11��14日止)。刑满后驱逐出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审 判 员 赵 敏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顾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