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2执保7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罗丽萍、黄国良、罗华昌、郑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罗丽萍,黄国良,罗华昌,郑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执保702号申请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住所地三明市。负责人:方五一,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开林,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洁,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罗丽萍,女,住永安市。被申请人:黄国良,男,住永安市。被申请人:罗华昌,男,住三明市。被申请人:郑婷,女,住三明市。申请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被申请人罗丽萍、黄国良、罗华昌、郑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罗丽萍、黄国良、罗华昌、郑婷银行存款1029626.71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罗丽萍、黄国良、罗华昌、郑婷银行存款1029626.71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阮训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