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执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王义学与甘肃天辰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张焕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保全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义学,张焕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保117号申请人:王义学,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申请人:张焕喜,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义学与被告甘肃天辰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张焕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义学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焕喜名下位于西峰区育才东路御景城小区*号价值在1500000元的商铺予以保全,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义学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焕喜所有的位于西峰区育才东路御景城小区*号价值在1500000元的商铺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义学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英杰代理审判员 路娜娜人民陪审员 段宝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