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8执5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肖友乔与深圳市骏泰货运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盐)全执结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友乔,深圳市骏泰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8执5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肖友乔。被执行人深圳市骏泰货运有限公司。肖友乔与深圳市骏泰货运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盐法民二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17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56470.41元支付至本院执行款专用账户,该款扣除本案申请执行费736元,执行款55734.41元待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2015)深盐法民二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和(2016)粤03民终17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736元已从执行款中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盐法民二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17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勤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刘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