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德茂与李红军、林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茂,李红军,林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460号申请执行人:王德茂,男,1985年11月24日生,汉族,现住大连保税区。被执行人:李红军,男,1977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大连保税区。被执行人:林琳,女,1980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大连金州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德茂与被执行人李红军、林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红军、林琳现下落不明,经对其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邱 伟执行员 张宝峰执行员 袁海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小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