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8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魏启芳与王亮、周希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启芳,王亮,周希尧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8230号原告:魏启芳。委托代理人:丁妍娟。被告:王亮。被告:周希尧。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启芳与被告王亮、周希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启芳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启芳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启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7元,由原告魏启芳负担。审判员 沈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成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