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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8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魏启芳与王亮、周希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启芳,王亮,周希尧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8230号原告:魏启芳。委托代理人:丁妍娟。被告:王亮。被告:周希尧。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启芳与被告王亮、周希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启芳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启芳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启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7元,由原告魏启芳负担。审判员  沈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成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