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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3执18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施慧与吴连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慧,吴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1823号申请执行人施慧,女,汉族,现住舟山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郭行舟、周琪,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连军,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施慧与被执行人吴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浙0903民初22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施慧于2016年10月13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连军支付借款71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吴连军名下坐落于舟山市普陀区食品厂路37号海力生花园5幢406室的房产,现该房产正在评估、拍卖阶段。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书面提交程序终结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3执182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朱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