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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执85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刘成香与叶浩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香,叶浩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859-2号申请执行人刘成香,女,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叶浩东,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申请执行人刘成香与被执行人叶浩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叶浩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民终3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叶浩东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匡国梁审 判 员  李基强审 判 员  贺 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彭勇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