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执196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任佳丽与梁学冰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佳丽,梁学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5执19622号申请执行人任佳丽,女,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梁学冰,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本院在执行(2016)沪0115民初54295号原告任佳丽诉被告梁学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梁学冰名下的房屋、车辆、股票、银行存款等财产予以查询,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沪0115民初54295号民事调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 海审判员 张 钢审判员 黄为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