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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民初84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大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大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8421号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95898036H),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北环二路东段9号御墅林枫1-2-3。法定代表人:周代文。委托代理人:张靖鼎,李翼析,系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大富,男,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大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大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康衾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