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民辖终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湛山精舍与宁波金鲁班大木作园林有限公司、郭永尧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金鲁班大木作园林有限公司,湛山精舍,郭永尧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辖终22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宁波金鲁班大木作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厉家村工业路**号。法定代表人:郭永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浩樑,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芳芳,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湛山精舍(ChamShanTemple)。住所地:加拿大(7254BayviewAvenue,Thornhill,Ontario,Canada,L3T2R6)。代表人:释达义。委托代理人:涂崇禹,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健,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郭永尧,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慈溪市。委托代理人:董浩樑,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芳芳,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宁波金鲁班大木作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鲁班公司)与被上诉人湛山精舍(ChamShanTemple)、一审被告郭永尧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2民初449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湛山精舍于2016年3月18日向一审法院起诉称:湛山精舍与金鲁班公司、郭永尧就金鲁班公司承建湛山精舍作为投资方和发包人的位于加拿大的佛教寺庙系列工程签订多份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金鲁班公司、郭永尧多次恶意诋毁湛山精舍及其负责人,以大量接受媒体采访、向数十家海内外新闻机构散发公开性等多种形式诽谤和威胁湛山精舍及其负责人,其不实言论和侮辱性陈述给湛山精舍名誉造成了严重侵害并使湛山精舍蒙受巨额损失。请求法院判令:金鲁班公司、郭永尧立即停止侵害湛山精舍名誉权的行为,在《人民日报》(海外版)、《中国日报》(英文版)等国内外媒体上公开刊发致歉声明,向湛山精舍书面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湛山精舍名誉,并赔偿湛山精舍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金鲁班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可以由被告所在地、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现湛山精舍在我国起诉,本案理应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被告金鲁班公司、郭永尧的住所地均为浙江省慈溪市且本案不属于重大涉外案件,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湛山精舍为外国组织,案情复杂,且关联案件牵涉面广,影响重大,属于具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案件,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金鲁班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于2016年6月1日裁定:驳回金鲁班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本案一审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金鲁班公司负担。金鲁班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两一审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改判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根据湛山精舍的诉请及其提交的证据材料,本案系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件,金鲁班公司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对此本院认为,湛山精舍系外国组织,故本案为涉外名誉权纠纷案件。根据湛山精舍提交的证据材料,本案案情复杂,且湛山精舍提起的关联诉讼标的额大、牵涉面广,故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认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金鲁班公司关于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综上,金鲁班公司关于本案应移送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证据与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孔繁鸿代理审判员 郑恩亮代理审判员 霍 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