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2201执9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汉涛与王雷呜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汉涛,王雷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01执930号申请执行人:李汉涛,男,汉族,现住哈密市。被执行人:王雷呜,男,汉族,现住哈密市。申请执行人李汉涛与被执行人王雷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哈市民一初字第16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人下落不明及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一初字第16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尼瓦 · 司坎旦审判员 田       仲审判员 百合提亚尔·热合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古丽尼沙·斯坎旦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