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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119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华士斌斌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江阴市华士斌斌副食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1958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华士斌斌副食店,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华馨苑**号。经营者:聂斌,男,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华士斌斌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尧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 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