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6民初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赵某1等与赵某4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1,赵某2,赵某3,赵某4,赵某5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第221号原告赵某1,男,66岁,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原告赵某2,男,64岁,汉族,住长春市。原告赵某3,女,52岁,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赵某4,女,51岁,汉族,住长春市。被告赵某5,男,61岁,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原告赵某6、赵某2、赵某3诉被告赵某4、赵某5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致使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某1、赵某2、赵某3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忠亮人民陪审员 孙英杰人民陪审员 王诏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云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