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刑更18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罪犯王树军犯故意伤害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树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刑更1857号罪犯王树军,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于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8日作出(2008)承市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树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4月28日作出(2012)承刑执字第10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承刑执字第84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上板城监狱于2016年9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树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3次、单项表扬奖励1次、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树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同监区服刑的罪犯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2016)承安检意710号检察意见书同意为该罪犯减刑。本院认为,罪犯王树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树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彦兵代理审判员  燕金玲代理审判员  王丽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明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