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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11民初51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倪晨与潍坊潍京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潍坊潍京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11民初5135号原告:倪某。被告:潍坊潍京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宝磊。原告倪某与被告潍坊潍京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倪某于2016年10月27日以已与被告潍坊潍京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倪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倪某负担。审判员  钱月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佳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