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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21民初16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许绍墩与吴仕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绍墩,吴仕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21民初1698号原告:许绍墩,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吴仕锋,男,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原告许绍墩诉被告吴仕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许绍墩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外协商解决了本案纠纷,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绍墩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许绍墩负担。审判员  陈世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香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