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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8民初35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黄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初3570号原告:黄某,女,199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宁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月梅,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晋县。黄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黄某负担。审判员  刘文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