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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136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姚则爱与郑雄伟、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则爱,郑雄伟,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3603号原告:姚则爱,女,汉族,1945年7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委托代理人:宋光华,杭州市华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徐斌,杭州市华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雄伟,男,1968年8月9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良渚村**组蕻墩塘自然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251968********。被告:屠英,女,汉族,1974年2月19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原告姚则爱诉被告郑雄伟、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姚则爱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则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则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54元,由原告姚则爱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鹏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