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21民初16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邵元里与郑泽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元里,郑泽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21民初1678号原告:邵元里,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阳西县。被告:郑泽暖,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元里诉被告郑泽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元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39元,减半收取1770元,由原告邵元里负担。审判员 邱国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费晓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