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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财保2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冯正伟与何涛,胡洪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正伟,何涛,胡洪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财保234号申请人:冯正伟,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申请人:何涛,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申请人:胡洪,女,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重庆仲裁委员会受理冯正伟与何涛、胡洪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冯正伟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何涛、胡洪价值450000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冯正伟已用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重庆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向本院移送《关于提交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的函》,请求依法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冯正伟财产保全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谢钦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博律 来源: